楚江新材前三季净利同比减少95.3%:铜价震荡下行致产品毛利率下降,业绩受到较大冲击
兰州银行发布2024年三季报:资产规模突破4800亿元,归母净利润实现正增长,新华视评|严管!共筑校园食品安全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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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中国近代思想的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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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信心说丨广交会为何依然能“圈粉”全球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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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太阳集团app下载安卓版,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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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着眼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落地运行,聚力构建导向鲜明、层次清晰、系统配套的新时代预备役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授衔晋衔、岗位职务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待遇保障和退出预备役等制度,为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支撑。

 民建中央召开2018年两会新闻通气会,上海一护士哮喘发作后因疫情延误诊治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