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响科技和产业深度融合的创新交响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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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新科技嘉年华2024”激发全民科学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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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工作人员徐悦告诉记者,在购物车结算页面的下拉选项中,有一个已经被自动勾选的“先用后付”功能。很多消费者不需要额外确认或输入密码,就可以下单。徐悦说:“消费者通过搜索、求助客服等摸索,终于找到了关闭键。但是发现,存在未完成的订单,暂时不可以关闭此项功能,只能等待全部订单收货或售后结束,且在此期间不再下新单,才能关闭。”
另一家电商平台客服人员也表示,正在履约的订单无法取消“先用后付”的功能,但消费者选择在确认收货前退货,平台并不会进行扣款操作。“它(‘先用后付’)是跟微信合作的,必须通过微信达到信用分数的标准才能开通。订单必须全部完成,全部付款之后才能关闭。手动确认收货,或者说时间到了自动确认收货才会扣钱。另外,下单如果您收到货之后发现问题退的话,只要在这个时间内您说要退了,商家收到货了会自动把订单取消,是不会收任何费用的。”他说。
尽管如此,“先用后付”功能也并非没有优势。徐悦指出,“先用后付”提供了更长的付款周期,又免除了利息费用。同时,这种方式确实起到引流促销的作用,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提高了商品的转化率。不过,这样的消费体验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也不能被忽视。徐悦表示,“先用后付”要能“一键开通”也要能“一键关闭”。商家像躲猫猫一样设置取消按钮,无形中已经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也重点细化了经营者在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这对经营者合法依规地提供“先用后付”“免密支付”等功能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商家开通“先用后付”的模式初衷应该是给消费者带来更方便的体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平台往往忽视了消费者真实的需求和感受,仅靠技术手段提升的购物体验对消费者来说其实打了折扣。平台不能通过技术手段代替消费者进行思考并作出决定,只有真正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才能实现共赢。
“首先商家要告知消费者开通的风险和不利因素,不能通过默认勾选或其他方式,导致消费者在不够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被误导开通。开通后也要提供便捷关闭的模式,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商家、平台,如果要推出‘先用后付’的模式,就要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规则,并且要把规则全部、准确地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自主选择,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既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又给商家和平台带来美誉度,这样才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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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三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八起典型案例,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合理利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多样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自2023年10月至今,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113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较为广泛,以互联网企业为被诉主体的案件最多,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较为多样。调研发现,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权益和其他人格权错综交织,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权益形态,涉诉案件中单独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的不足40%。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还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与企业的衍生数据相互交织,呈现复杂化的状态和趋势。与此同时,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部分案件中反映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例如,网络平台未经有效审查,导致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业账号认证。赵瑞罡表示,个人信息权益的规范处理不仅关乎个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更涉及信息流通、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此外,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始终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要履行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法院呼吁社会各主体协同共治赵瑞罡介绍,面对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以裁判树规则,审理了多起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依法认定线上经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并处理线下经营的关联公司所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指引企业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融合过程中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在注重个人信息安全、落实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方面,依法认定网络服务平台未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冒用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方面,依法认定企业对经过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进行访问所形成的访问记录受法律保护,合理划定了个人信息与数据合理利用的边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良性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呼吁,要加强全社会各主体的协同共治,落实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与普法。此外,围绕AI换脸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利用、妥善保管网络账号中的个人信息等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通报了八起涉个人信息及数据典型案例。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