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
近年来,随着保护区周边交通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造成气味、声音、靠近、光线、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扰,甚至出现违规用火造成火灾隐患、随意丢弃垃圾、挖取腐殖质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杀野生动物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行为。虽然每个人或许产生的干扰很少,但许多人累积造成的干扰强度将是巨大的,甚至远远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和野生动物耐受力。支持自然保护,最好的行为就是不随意进入保护区让动植物们自然生长,不受干扰。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生态保护工作,减少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位于西舍路镇辖区内,总面积4656公顷,全部为国有林。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摘、野外用火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有影响和损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穿越、游憩、拍摄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构成干扰的人为活动。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登山探险、穿越等活动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团体、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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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晓顺 2024年10月07日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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